案情簡介:
2007年4月,丁某通過熟人介紹召認識了香港某保險公司營銷員蔡某。通過蔡某的介紹,丁某在深圳龍華購買了香港某保險公司的真智豐盛保險,保險金額為3萬美元,年交保險費1153美元。
後丁某得知該保險是地下保單,於是向保險監管機構投訴。
評析:
本案是因購買境外保險所引起的投訴,涉及以下問題的理解和判斷。
(一)境外保險的合法性分析
境外保險是指中國內地以外地區(主要是指香港、澳門)的保險機構向內地居民銷售的保險,這類保單是境外保險機構簽發的,承保的是內地居民。對內地居民購買境外保險的合法性分析,應分為兩種情況。
1.內地居民在到港澳地區旅遊、探親或從事商務活動期間向當地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為此所購買的保險投保和承保的行為發生在當地,它不違反 我國港澳地區的法律,是合法的。
2.港澳地區保險公司的推銷人員或代理人在內地向內地居民銷售港澳地區保險公司的保單,內地居民在內地簽署投保單、交納保險費,由銷售人員將投保單、保險費攜帶到境外,再由港澳地區保險公司在當地簽發保單。這種保單違反了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有關我國保險市場准入限制的規定,逃避了國家稅收,具有服務走私性質,因而被稱為“地下保單”。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不得在中國境內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因此,境外保險機構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在內地銷售地下保單是一種違法行為,其推銷人員或代理人未取得合法的保險代理資格和執業資格在內地銷售保險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購買地下保單的弊端和風險
既然銷售地下保單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購買地下保單就會存在以下弊端和風險。
1.利益得不到保障。購買地下保單在內地投保簽約,不符合香港及澳門法律中關於保單簽發地必須為保險公司所在地的規定,因此,如果中國居民購買地下保單後,在要求賠付時無法出具簽約時入境港澳地區的有效證明文件,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保單,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被保險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後續服務不便。銷售地下保單的境外保險公司在內地沒有設立合法的營業機構,投保人交納續期保險費、辦理保全手續、申請保險賠款等後續保險事宜的辦理必須去港澳地區,極為不便,往往通過電話與原來的推銷人員聯繫,很難保證及時、方便、有效的服務。一旦原來的推銷人員脫離該保險公司,就有可能聯繫不上,造成所謂的“ 孤兒保單 ”。
3.索賠難,訴訟更難。發生事故後,境內被保險人往往不清楚境外保險公司的索賠手續,提供的境內證明材料可能會被境外保險公司認定為無效,造成索賠難。如就境外保單的法律效力、賠款金額等與境外保險公司發生爭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涉及境外保單的爭議,得不到國內法律的保護。而去港澳地區訴訟要聘請港澳律師,不僅訴訟費用高,而且被保險人對當地法律不熟悉,難以保護自身利 益。
4.容易上當受騙。內地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後,很難鑑別所收到的保單和保險費收據的真偽,這對內地投保人來說有相當大的風險,一旦購買了假保單,將導致自己的利益嚴重受損。即使是真正推銷境外保險的代理人,由於他們在內地沒有受到監管,在境外也是地下操作,資質難以認定,還可能誤導、欺騙投保人。
(三)結論
境外保險公司的推銷人員在內地銷售地下保單是違法的,消費者應對其違法性有充分的理解和認識,同時還應了解購買地下保單的危害和弊端,以防上當受騙,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一旦發現有人售賣地下保單,應向保險監管機構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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